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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在办公地点明显处公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条在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十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