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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勤监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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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勤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乡机关工作人员出勤行为,严格干部管理,强化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上下班管理

1、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比规定时间晚到早离乡机关10分钟以上的,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下的,1次扣款10.0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1次扣款20.00元。应作旷工处理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以旷工处理。

2、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于工作日上午、下午到岗时由本人在乡党政办公室签到。因下村、开会、学习、联系工作、出差、请假不能签到的,必须及时向乡党政办公室通报本人确实去向,由乡党政办公室在签到簿上注明;除此以外为他人代签到的,对代签到人1次扣款10.00元。因下村、开会、学习、联系工作、出差、请假不能按时到岗的,以会议通知、学习培训通知、请假条、电话记录为依据;捏造理由、向乡党政办公室通报虚假情况而不到岗的,以旷工处理。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签到簿管理,于工作日上午、下午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50分钟内交乡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审签,嗣后收回存档。

3、乡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在上班时间内,使用电脑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1次扣款20.00元;捏造理由溜岗的,1次扣款20.00元;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的,以旷工处理,并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以其它方式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应当给予处理的,由乡纪委、监察室报请乡党委决定。

请销假管理

1、乡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当事前具备请假条,报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前报批请假条的,必须及时电话报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销假时补办请假条签批。

乡机关工作人员的病事假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乡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请假手续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假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乡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公休假,由乡党委、政府统筹安排。

3、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时间到期时,应当按时返回岗位销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休假)时间到期,既未按时销假又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以旷工处理。

4、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请假条管理。请假条在注明销假时间后存档。

有关说明

1、本制度所表述的“乡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乡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在乡机关协助工作的大学生村干部。

2、本制度所规定的“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是指乡党委书记或乡人民政府乡长批准。

3、乡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出勤纪律被县以上通报批评的,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罚的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此导致扣减乡目标绩效考核分的,按照所扣减分值的2倍处罚直接责任人。

4、本制度所规定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5、本制度所规定的扣款,在乡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应扣款行为的次月工资中扣除;次月工资不足以扣除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在当季或下季津补贴(绩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