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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深入开展“创新服务年”活动,落实“勇当先锋”、“服务到家”的要求,围绕“继续实施五大战役”,创新服务,注重提升,大干开局之年,做好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工作,促进经济越位赶超,跨越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政策服务
1.推行“容缺预审”。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外,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已提交相关注册登记要件,一时无法提交其他辅助材料的,实行“容缺预审”,注册窗口先予收件,并开具收件通知书,一次性写明容缺的材料、补齐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属于中央企业申办的重点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出具限期补齐的承诺书后,予以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2.实行“先照后证”。为满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但又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且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市、县(市、区)政府出具确认文件后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或非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期限一年,待其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预约服务
3.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期间,若有需要可以电话、传真、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办理时间后,在预约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预约事项。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网上工商平台”在开展网上预审的同时主动预约,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网上预审意见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预约时间,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三、提前服务
5.成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第一时间掌握拟在本地落户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定专人、主动参与,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宣传和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咨询,在名称预核准阶段及时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手续及应报批的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服务。
6.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加强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互补、信息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了解其进展情况,对涉及工商部门办理的事项负责及时办理,确保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不在工商部门受冷遇,政策不在工商部门受截留。
四、专人服务
7.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立项开始,指定专人提供办照前、办照中、办照后的服务;对短期暂不登记注册的,跟踪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定期电话询问对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政策需求并做好记录,选择适当时机跟进指导。
8.实行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一对一”服务,提前介入、排忧解难,做到事前注重提请,事中主动服务,事后跟踪反馈;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采集和反馈,研究服务对策和方案。
五、直通服务
9.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聚集区、工业园区、边远地区等提供上门现场集中办公服务,实行“三上门”,即“企业年检上门”、“行政指导上门”、“注册登记上门”,现场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10.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注册登记直通车,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需求,主动登门现场服务,一事一办,特事特办。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提交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研究解决。
六、提速服务
11.简化审批程序,推行注册官“一员审批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当场发照。实行材料齐全马上办、材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
七、延时服务
12.在非工作时间内,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因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可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办理其申请的紧急事项。
遇工作日、节假日、双休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工商事务的,服务办公室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提供审批服务。
八、无偿服务
13.实行注册登记无偿服务,由工商部门主动、无偿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设立、变更、年检等提供直接优质服务。提供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咨询,指导其进行登记前期的准备工作,负责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工作。
九、提醒服务
14.提醒做好可能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办理的前期准备材料工作,以防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走弯路;对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提醒其在有效期届满前换证和年检(审)准备工作,以防证件过期,影响正常经营;对营业执照即将到期的,提醒其做好及时换领营业执照工作,以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对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提醒其做好下期资金到位的准备;提醒其增强自身法律法规的意识,知法守法,并能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十、特办服务
15.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出现的首次轻微违反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采取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说理方式进行引导,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予行政处罚。对年检中申报事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为其办理本年度年检,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慎用行政处罚,允许其申请延期补检。
对实行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超过法定或章程规定期限还未到资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予以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