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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残疾人进一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的本市籍的残疾人。
二、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暂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城镇残疾职工应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待遇。
三、通过加强劳动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员工的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
四、农村残疾人可减免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对重度残疾人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水利费、城镇卫生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养老保险投保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实行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园、入学应优先安排;各县(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政[]22号)要求,健全扶持残疾学生按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根据省里规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区)分担。
对达到中高考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教育、残联部门应积极帮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到市区以上的中专、技校和高等院校就读;市属各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六、劳动、教育、工商、民政、残联部门及残疾人用工单位等部门应共同抓好残疾人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的照顾。各用人单位招收残疾员工应视工种需要抓好岗前岗中培训,并负责其培训费用。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七、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八、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上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残联证明,可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银行部门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和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咨询、信息、供应农用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劳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酬稿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经审批可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社会福利机构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为便利残疾人特制的机动车辆,用于个人代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医院可给予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5%的手术费;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住院期间的化验费及透视、B超、心电图等减免20%。
十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根据省人民政府政(97)8号文件精神,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本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或单位的证明,可减免50%的车船费。
十二、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残疾人就业新路子,要督促、协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保证其基本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所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水平。
各单位在涉及残疾职工的解聘、辞退或开除时,应事先征求当地残联的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因工伤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的,由所在单位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三、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四、拆迁贫、特困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特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在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搬迁任务时,对残疾人中贫困人口采取倾斜政策,即对列入搬迁计划时的贫困残疾人口,补助费比照予以提高300元。
十五、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宽带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给予优惠减免30%。
十六、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残疾人事业的需要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同时采取各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既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社区主要配套服务设施中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