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细则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院务管理
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1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应当按照当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700元的标准,列入县、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装一套夏装二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零用钱不低于50元。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筑实。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简料理后事。
(六)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四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三条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四条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章护理康复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做到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八条日常护理:
(一)敬老院应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健身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三)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4次以上。
(四)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五)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六)夏季每周洗澡4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2次以上。
(七)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八)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十九条特殊护理:(行走不便和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排便。
(三)对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人员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一条心理教育:
(一)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送欢乐活动,开展心理疏导活动,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二)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第六章医疗保健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或与镇、村卫生院(室)合作,聘请医生坐诊。医务室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施设备,确保入院老人小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社会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
第七章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镇应根据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建有无障碍坡道。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按照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标准进行设计,按照床均建设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包括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和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衣物柜、椅子(每人一张)等。有条件的敬老院为每间寝室配置一台电视机。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设施。新(改、扩)建敬老院的每间居室要有卫生间,配备坐便器、洗漱盆等。
第三十条敬老院餐厅应与厨房分隔。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配置煤气炉、消毒用具和橱柜。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厨房和餐厅的橱柜应装有防蝇纱窗,保持卫生整洁。
第三十一条应定期对敬老院房屋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陈旧破损设施应及时更新,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预防火灾事故:
(一)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三)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四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二)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六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三十七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夏季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吊扇或每人一台电风扇。
第三十八条预防冻伤事故:
(一)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为每位供养人员备好热水袋。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
第三十九条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敬老院应根据本院实际,制定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工作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四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院长、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其中:设置1名专职院长。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及考核办法等事宜。
部分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可从身体健康、素质良好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参照村(居)干部的标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镇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第四十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解聘。
县政府每年拿出20万资金对达标的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四十八条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供养人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二)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三)提倡互相友爱,不无事生非。
(四)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五)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六)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七)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八)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第五十条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二)供养人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院内一切收支,必须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四)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镇民政办或镇分管领导审定。
(五)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六)做好对敬老院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定期检查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七)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五十二条卫生管理制度:
(一)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三)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四)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五)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第五十三条食堂管理制度:
(一)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二)认真执行伙食标准,做到收支平衡。
(三)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四)购买的食品须经厨房值班员验收。
(五)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六)不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第五十四条请假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四)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夜间查巡制度:
(一)敬老院应组织查巡,每夜查巡次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巡的次数。
(二)查巡的内容: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安全情况。对查巡的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章生产经营
第五十六条敬老院要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场地。敬老院供养人员50人以下的菜地不少于2亩,50人以上的菜地不少于3亩。
开展以改善入院五保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经营,力争蔬菜、副食品自给自足,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五十七条敬老院应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八条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镇人民政府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