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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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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房屋拆迁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估价。

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间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0.6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0.8.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6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房屋的拆迁原则上不予补偿,由县政府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有关补助

第十二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

第十三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4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6元。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均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十四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元。

第十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以下的不得超过18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安置的,应当延长过渡期限,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四章程序和流程

第十七条由县政府财政部门择优筛选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建立市场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管理。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凡列入拆迁计划的各类建筑,都要明确拆迁责任主体和承办单位(简称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要协商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帮助办理拆迁手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能够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程序推进拆迁工作。达不成协议的,要委托建设局、国土局履行行政拆迁程序,立案查处,完善卷宗,依法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向房屋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勘察。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建筑类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县物价局、建设局、国土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区片地价、各个区位、各类房屋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旧房交易平均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要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并报拆违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评估鉴定报告为依据,积极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将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进度及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拆违拆迁办,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凡需要补偿安置的建筑,由拆迁人按以下程序申领拨付补偿费。拆迁人持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报告和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县拆违拆迁办公室审核后,集中报县“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审验。县“三年大变样”办公室每周集中一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审阅批准。凡是财政资金的,由财政局拨付责任单位兑付。凡是非财政资金的,由项目业主将资金拨付拆违拆迁办统一管理,调度拆迁责任主体加快拆迁进度,按拆迁进度拨付补偿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拆违拆迁办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有关补助费用、区位的划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拆迁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县拆违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