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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创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经济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县域内各商业银行。包括:县农发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包括:县人民银行、银监办。
二、奖励内容
(一)各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建设的资金,主要指涉及工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类贷款。
(二)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安全、金融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
三、奖励标准
(一)当年纯增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当年纯增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纯增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或一事一议。
(二)全年累放贷款达到1.5亿元按万分之三奖励或一事一议(其中房地产和政策性贷款按万分之一奖励)。享受政策贴息的农民及下岗职工个人贷款不予以奖励。受奖者在一、二款中只能选择奖励最高的一款。
(三)财政资金的存放,由县政府主管领导、财政局、人民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贡献而定。
(四)对人民银行和银监办的奖励,由县政府主管领导酌情确定,或按其他金融机构平均数掌握。
(五)资金分配:单位一把手占50%,其余部分由一把手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所需款项由财政列支。
四、纯增和累放贷款的认定
(一)纯增贷款的考核: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报表为准,按12个月的余额相加,除以12,再减去上年末余额。
(二)累放贷款的考核:(投放资金额×占用月份)÷12。对跨年度投放资金的占用月数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占用月数按12个月计算。
五、考核与监督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发改、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进行考核,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原件或复印件,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六、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同时,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诚信”。对贷款不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要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给予严厉打击。
七、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