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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资源开采企业除外)、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2000万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2000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资金扶持。
4、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水电优惠政策
1、对企业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取水资源费。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经审批可以打自备井。
2、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由县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线路,且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第六条 人才及用工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确需要县公职人员帮助其发展的,经审批公职人员可到企业挂职帮扶。企业招聘的人才,对企业生产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如研发新产品、技术革新、市场开拓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发放特殊津贴或奖金。
2、企业新招工人需在县内培训的,由县职教中心免费进行培训或定向培养。
第七条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约定的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县制定的减、缓、免收费目录表;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第八条 奖励政策
㈠投资者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并对投资者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安排就业者参照县招录人员标准录用,下同),同时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㈡引资者奖励
1、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项目正常生产或经营及纳税正常后,按下列比例进行奖励(乡镇和县直单位参照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①500-1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②1001-5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③5001-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④1亿元以上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2、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引荐者除享受前款规定的资金奖励外,同时奖励财政指标一个。
㈢纳税人奖励
1、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下同)在上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加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人财政指标一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只奖一个)。
2、企业投产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工商企业利税大户”荣誉称号;纳税额在3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01-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3、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九条服务与环境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项目,都予以登记;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允许本地经营的均允许外地企业经营。
2、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达到必要的企业入驻条件。
3、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除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税收、环保、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企业检查。除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应安排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4、对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凭证可优先解决住房、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创造条件,予以信贷支持。
6、实行招商项目全程服务制度。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首办负责、全程服务制度;县内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手续齐全、完备有效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全程做好配合。
7、优化行政执法环境。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农资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一般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等行政指导措施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
8、实行行政问责制。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实行“处罚问责”制度。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
10、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期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对首次评议中,企业反映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二条本政策的执行,须是企业(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要约,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优惠政策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