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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预警反馈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增强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实现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对象: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经济开发区。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事项亲自负责、亲自把关、亲自上报。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及时高效、喜忧兼报、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工作。上级领导指示、交办的涉及我市全局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资金、项目和用地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分配给我市的政策性资金、项目和用地指标;向中央有关部委、省、市及相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数据资料,争取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的请示及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对外宣传稿件等;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审批立项、设计变更等进展情况;本部门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决策,重大资金(20万元以上)安排情况、大额国有资产(10万元以上)处置情况。
(二)重要社会动态。关系社会稳定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上级有关部门对涉及民生方面工作的调查、调研、检查;工作中取得的对全市或本系统、本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涉及全市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市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市开展的公务性活动等。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
(五)重大媒体动向。包括市外重要媒体的采访、报道及网络舆情。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有关部门要提前与主管副市长沟通,并及时向市长报告,有时间限制的,一定要提前报告,严禁事到临头才报告;对于重要社会动态,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把关后报告市长;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特别是一些苗头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报告。
(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在20分钟内通过市政府值班室逐级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市长和市长,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情况,要准确报告事件内容、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及相应处置办法;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要分时段连续上报进展动态和结果,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误报、虚报;特别是关系全局的重特大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快速上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三)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要提前2天向市长报告;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临时性的重大活动,各副市长和各部门要即时报告;各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应提前7天向市长书面报告;对市政府没有列入计划的较大范围的会议和活动,部门不得擅自召开。
(四)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岗,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规范工作提高效能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请销假制度。
(五)以上重要事项,应当在报告的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主要成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 对重大事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的,一经发现,第一次责令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第二次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相关部门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建议市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此外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严肃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