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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发生,实行综合整治,建立各级各部门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县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规定》,按照《规划监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网格化、无缝隙管理,加强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属地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违法建设的制止
(一)县监察、发改、建设、国土、水务、供电、工促、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二)县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时,必须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手续。
(三)县建设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在10日内责令违法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对拒不撤离的,取消其在县建设市场的施工资格;属于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吊销其在县建筑市场的准入手续,清理出我县的建筑市场。对严重违法建设的开发单位取消其在县房地产市场的开发资格。对违法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建设部门要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
1.县国土部门立即对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县工促局、供电局在2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电。
3.县水务部门在2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水。
4.县公安交警大队立即查扣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运输各类物资的一切车辆。
(四)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县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
三、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一)对县城及建制镇的违法建设行为,县建设部门要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7日内,报经县政府下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停止施工或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由县建设部门牵头,在15日内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并由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查封违法施工现场、强制停工或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县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各乡镇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县建设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2.县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到县建设部门的违法建设通知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县工促局、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县建设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5.各村(社区)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6.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查处违法建设,每月底要向县政府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县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此办法有效期自年3月19日起至年3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