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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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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救助、减免、优先优惠等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和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按月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原《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办法》第三条第(一)项“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时,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其父母各1080元的奖励,曾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给予其父母各800元的奖励,给予的奖金可根据自愿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年10月1日后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奖励金额在前款基础上,从年10月1日到独生子女满18周岁期间,按每人每月增加5元计算;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在18周岁前死亡的,其父母享受独生子女存活期内的奖励,年9月30日前的存活期内按每年各60元计算,年10月1日后的存活期内按每年各120元计算;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奖励农村居民一方;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但在95年11月1日前不满18周岁且在18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以上待遇”的规定执行。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每月兑现一次,直接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执行。

(二)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执行。

(三)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本市财政开支渠道通过单位按每人3000元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职工的由所在企业执行。

(四)农村独生子女在集体福利分配中增加1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实行发放养老金的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独生子女父母在本村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上述(一)、(二)、(三)项中农村居民奖励费用的来源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乡镇,由市财政根据乡(镇)经济困难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本市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是本市农村居民、另一方不是农村居民或户籍不在本市的,本市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四条优先优惠

(一)农村独生子女(指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下同)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村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指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妇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下同)优先审批、优先发放。

(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优先承包集体土地、果园、荒山等。

(四)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就业,协调企业优先录用,乡(镇)、村要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在辖区内适当就业。

(五)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教育、科技部门要免费提供致富信息和相关技术资料,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发展畜牧业的,畜牧管理部门按照优惠价或成本价优先供应兽药和饲料;发展种植业和造林产业的,农业、林业部门按照优惠优先提供优良品种。

第五条减免费用

(一)为持有生育指标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孕前优生检测,适当减免检测费。

(二)市、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每年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并提供优惠治疗。

(三)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母亲和双女户母亲的妇女病治疗费减免10%(不含材料费)。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减半交纳个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政策内孕产妇住院剖宫产列入补偿范围;政策内孕产妇正常分娩给予定额补偿。

(五)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在本区域内就医,免收挂号费,检查费减免10%。

(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部门免收登记费;乡(镇)村要优先提供经营场地和相关服务。

(七)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有条件的村收费减半。

第六条困难救助

计划生育困难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且年满55周岁,一次性救助其父母各5000元。

(二)独生子女伤残的,伤残标准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1—6级之一或相当于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病残儿以上标准(包括子女为遗传性残疾的),一次性救助其父母各25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再适当增加救助。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年龄可适当放宽),其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确有生活困难的,给予该家庭一次性3000的救助。

(四)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给予1000的救助。

(五)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生活困难的适当给予救助。

(六)由于自然灾害或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适当给予救助。

市政府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来源通过社会募捐和财政筹集。

第七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工作要求,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列入扶助对象: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纳入扶助对象,对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扶助金。扶助金由国家、省、市和本市四级分担,其中本市负担的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列入本市财政预算。

(二)市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帮扶基金。计划生育帮扶基金来源通过社会募捐和财政筹集。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三)开展结对帮扶。每年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相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吸引党员干部和农村致富能人加入计生协会,实行先富帮后富,带动广大计划生育户共同致富。

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

(一)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社会救济,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及时纳入。

(二)落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第九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实行公开制度。凡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放置“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标牌;通过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公布计划生育优惠项目、数额及结算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制作优惠优先政策落实情况登记薄,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奖励、救助、帮扶政策时,认真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核准签字,以确保各项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

(三)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相关单位制定考核方案,把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每年随计划生育考核一并进行,没有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