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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优惠政策
1、本优惠条件适用于在乡工业区内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或30万美元)的项目或新办企业。
2、客商投资新办企业,乡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好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就学、户口入户。
3、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或3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每亩土地50万元,免收土地租金,超出部分租用土地租金每年每亩500元。如需办理土地使用证,按每亩土地出让价格不超过2万元,政府给予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
4、客商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学校、医院等)的土地可先租用后出让,租金、出让金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收取。
5、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企业项目的,土地实行挂牌出售,投资规模大的可以一事一议。
6、凡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人民币(或30万美元)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对企业上交的地税按“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乡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下6年以上的,地税按“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的方式补贴给企业。
7、客商兴办生产性企业,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8、现有企业增资扩股部分按实际增资额享受新办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9、对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或20万美元)以上的压电晶体行业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更优惠办法个案处理。
二、本规定由乡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