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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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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政策

一、凡是生产经营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并协助该企业及个人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凡是生产和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要按照要求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企业上缴税款及税种有关报表。

三、凡是符合退税企业的增值税,按规定返还部分,由镇政府核实后,先行垫付。财政部门退税后,再偿还政府垫付的资金。并办理相关还款结算手续。

四、凡符合国家有关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企业,不要政府垫付退税税款的而是以退税税单向金融部门质押贷款纳税的,自贷款获批之日起到退税完成为止,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由镇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70%补贴给企业。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遇到困难,政府协助企业办理有关融资手续,资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偿还,如没按时偿还,引起法律诉讼,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凡经营再生资源且符合国家有关退还增值税的企业,除享受国家退税优惠外,还可享受政府如下优惠政策:

1、年交纳各种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3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10%奖励企业。

2、年交纳各种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15%奖励企业。

3、年交纳各种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20%奖励企业。

4、年交纳各种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30%奖励企业。

七、奖励结算方法,凭纳税报表及相关材料(以税务部门提供为准)经镇政府审核后在次年初,一次性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