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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职责分为:大队长职责、中队长职责、案件主办人职责、案件协办人员职责。
第三条大队长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局分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工作,对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中队长及案件协办人职责
(一)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处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报大队及公用事业局审批。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三)表明身份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四)公开、公正、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有效。
(五)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六)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依法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监督被处罚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职责。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大队及公用事业局提出执行申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制度由法制督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市公用事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奖惩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