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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是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市、(县、区)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直接监管的职责:
(一)对局系统内机关及基层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内容、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文书、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的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文明执法以及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督纠;
(六)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对不当的具体行为,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八)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履行指导、督察、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形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上级监督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受检单位配合工作,提供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书面材料。
(二)建立现场监督制度。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适时组织对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巡查、监督,现场纠正在执行工作制度、执法程序和队容风纪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三)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分局每月将行政处罚情况列表向市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具体行政行为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五)直接受理或责成受检单位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
(六)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调查核实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受检单位的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
(二)对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仪容不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二)工作消极、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不宜再担任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批准后,收回其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另行处理:
(一)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能秉公执法的;
(五)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
(六)态度粗暴,侮辱、打骂当事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和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八)酒后执法的;
第十条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自觉接受其监督。对相关行政部门反馈的意见,确属己方处罚不当的案件,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接受社会的监督。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和信箱,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对有保密要求的举报人予以保密。
(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广播、电视、报刊反映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并认真进行整改,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建立联系市民执法监督制度。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聘请一定数量的市民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实行科长、局分管领导双重责任制,组织领导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或监督检查失当与过当,都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