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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安全分级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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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安全分级标准

本标准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及相关部门分级标准制定,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含15000立方米每秒,类似表述下同)洪水;黄河滩区全部漫滩进水;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并有决口的危险;

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

5.发生跨县区域性特大干旱;

6.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含10000立方米每秒,不含15000立方米每秒,类似表述下同)洪水;黄河滩区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生滚河危及堤防安全;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

5.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

6.发生跨县区域性严重干旱;

7.两个以上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黄河滩区较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较大险情,或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6.跨县区域性中度干旱;

7.两座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市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我市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和大风等造成10-30人死亡,或1000万-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雷电等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雷电等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在市区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50-300人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人口密集的地区6.0-7.0级地震;

3.周边地区发生6.0级以上并对我市造成重大破坏的地震;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我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1.造成20-50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人口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3.周边地区发生5.0-6.0级并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的地震;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我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1000公顷的火灾;

3.造成10-30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或者位于市交界地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的事故,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安全事故;

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30人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50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5万人,或者造成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造成较大规模居民停水、停气的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5万人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6.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10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直接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5.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的;

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市和其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5000人,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10人死亡,或10-30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500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在商贸中心、大型会议场所、居民区、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大规模爆炸或连环爆炸的;

3.对党政军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库、桥梁、隧道、涵洞、通信枢纽大楼、电厂、油库、储气站、输气管道、主要军事设施等重要目标实施大规模爆炸或连环爆炸的;

4.大规模袭击境外驻汴机构,国内外知名人士、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住所、工作场所、绑架、杀害这些人员,以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其他类型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