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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项目引进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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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项目引进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政[]90号)和《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意见》(政办[]16号)精神,加快我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壮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即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2.新兴产业。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先进装备制造业。以车辆装备、能源装备、工程装备、专用装备和基础产业装备五大领域为主,从事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装备整机和精密部件加工的项目和企业。

4.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新型建材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

5.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市加快经济转型,引领和带动休闲旅游、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快速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享受本规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是进入市级以上产业聚集区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6.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7.项目主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8.引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或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新型建材等产业改造升级项目及现代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休闲旅游、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9.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方案成熟,项目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且能在三年内建成投产。

10.有较高的投资强度。进入省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240万元,进入市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18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休闲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等项目每亩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11.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和填补国内空白、发展潜力巨大、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上述条件。

二、优惠政策

12.财政支持政策。市财政多渠道筹集、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扶持专项基金,用于省安排我市的省级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足额配套。

13.税收支持政策。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返,支持企业发展。

14.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15.收费减免政策。对引进省级聚集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对引进市级聚集区项目,经国家和省审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资金外,全部予以免收,经营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年。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

16.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指标。省级以上产业聚集区和省级重点培育的产业聚集区,每年每区优先安排计划用地指标500亩,市级产业聚集区每年每区优先安排计划用地指标300亩,用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2)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生产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17.对投资额超过20亿元和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产业关联度高、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能够拉动我市多个产业发展的重大引进、建设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一次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政府出资进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统一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优先享受政府重大引进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和资本金注入;

(3)经双方协商,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政府可采取垫付、拆借等方式适当补贴地价款;

(4)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确定其他优惠政策。

18.建立退出机制。重大产业引进项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或没按照双方签定协议投资建设、没有达到投资工程进度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19.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问题,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鼓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撑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科研合作。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础、科研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四、申报程序

21.确定的重大产业引进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享受本政策规定。

五、其它

22.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2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相悖,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