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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积石峡电站库区移民中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人群数量多的实际,为有效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快库区征地移民工作步伐,确保库区移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确保积石峡电站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确定
(一)救助对象:必须是循化籍积石峡电站库区移民中因患三类重大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二)对象确认:
1、因患三类重大疾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肾移植手术、癌症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具有相关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疾病证明。
2、因残疾(盲、肢体、精神二级以上和智力中度以上、综合残疾、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须持地、县残联部门共同签发的残疾人证。
以上两种情况,须经村委会、乡政府及相关部门逐级审核并张榜公示后由县政府审定确认。
二、救助目标
通过有效措施,实现救助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三、救助内容
在移民搬迁中整合移民补助和民政、医疗、残疾人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对救助对象在建房、医疗、生活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救助。
四、救助措施
(一)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参照《省移民安置局关于印发<省水电工程移民退养安置逐年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的意见>(移安〔〕53号文)规定,在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退养范围,予以补助。
(二)参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及《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办法》,救助对象的新农合个人参合部分(随政策调整及时补充缴纳、新农保个人参保部分(按中档每人每年300元,随政策调整及时补充缴纳)从积石峡水电站移民安置资金中计列一次性缴纳。
(三)对受救助对象的三类重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在享受新农合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80%以上。住院医疗费年最高限额6万元,儿童白血病年最高限额10.5万元,三类重大疾病年最高限额6.5万元。
(四)救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人均再增加5000元的特殊人群建房劳务补贴,并根据移民意愿,其移民新房可由县、乡政府组织代建。
(五)根据民政医疗救助方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扣除自费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销部分外,个人承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50%(最高1万元)一次性进行临时救助。
(六)对救助对象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给予每人每年2770元的生活补助,至满16周岁为止。
(七)移民安置后,对救助对象生产、生活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结合有关政策给予长期救助,并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专门救助基金,实行综合扶持。
(八)以上1、2、4、6项资金用积石峡电站移民资金解决,其他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落实。
(九)本办法规定的特殊人群救助资金由循化县政府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十)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原有的民政、医疗等各项救助政策。
(十一)本办法由循化县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