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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统一,加强行政领导监督,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使行政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全县人民的整体利益,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面广、事关重要、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依照本规定事先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施行,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逐月报告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委、人大、政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业政策、科技进步、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改革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报、批复、招投标、施工、进度、资金运行、验收等;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的重大事项
(五)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资源开发、国有土地转让的重大事项;
(八)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县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十一)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部门认为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事项,应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时间要求紧迫必须及时处理的,可先口头请示报告并记录在案,再书面请示报告县政府;紧急突发事件当即请示报告外,并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条 书面请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及法规依据;
(二)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 重大事项的可行性及实施后果分析;
第六条书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二) 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三) 重大事项执行结果分析;
各部门呈报的书面请示报告应按行文程序上报县政府,并报送县委、人大、政协。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请示报告事项。
对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清楚,内容不全面或需协调论证的,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提供相关依据或情况材料。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应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县政府委托或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各部门发现其它部门规定或直接采取的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职权,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反映,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拟定本部门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种类,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