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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外商来州府所在地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外商投资用地可无偿出让,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7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二条厂房。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现有生产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等。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价格的40%-50%折价提供使用,免征房地产税10年,并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由财政返还。
第三条税收。外商新办企业,从正式投产或经营起,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凡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新办具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在3年内可返还面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中属州上享有的部分。
第四条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进资金来州府所在地直接投资的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后,由受益企业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5%给于奖励。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招聘职工和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煤、电、水、气优先供应;交通运输优先提供;通讯及设备优先安装;基建、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同州属企业同等对待。
第七条欢迎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州府所在地投资兴办企业,对我州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购买、参股等方式经营。
第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来我州投资的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国客商的合法权益,与投资者真诚合作,重诺守信,互惠互利,努力促使投资者的事业成功。
第九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