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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报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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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市按照5%修建;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镇按照2%修建。)

(四)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1、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扩建、改建的,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五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条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应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镇均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七条城市(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八条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在本区(或当期)建设项目内同步配套修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十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目标单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二)战时承担防空专业队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或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6级或常6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医院和其它医疗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应按照各城市(镇)人防工程规划合理配套。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安装以下防护设备设施: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风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波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维护结构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第十六条相临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临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应当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核6级或常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单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建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印章。

第十九条签发的《“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时,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出入口位置、防护级别、防化级别、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易地建设费。如申报资料齐全,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报建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3个月之内到当时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可委托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建”报建等相关手续,委托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结建”报建审批应按以下资料申报:

(一)建设项目报建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

(二)改革和发展等部门的立项批文或备案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总平面方案蓝图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设的小区,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应报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详见RFJ06--送审文件内容);

(七)属于易地建设的应有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等)。

第二十四条“结建”报建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主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成册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项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修改意见单》。

6、人防业务部门派人二次查勘现场有无提前开工建设等事项。

7、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表》。

8、建设单位持“审核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全过程接受人防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业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核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或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

6、同意易地建设的,填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报表》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建设单位按表中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凭发票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

第二十五条省人防办与市人防办的审批(含验收备案)项目批文资料,相互抄送备份。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