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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抢险救灾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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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抢险救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根据《公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遭受灾害地区的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公路抢险救灾工程包括:

1、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是指灾害(包括次生灾害)发生后,对中断、受损的运营或试运营的公路实施的清障,应急性修复、开辟应急通道及保通维修等工程。

2、在建工程的灾后恢复工程,是指灾害发生时尚未交工验收或未投入运营的项目中,对灾害损坏工程的修复、恢复和按新的防灾、减灾要求实施的加固、改造工程。

3、应急恢复、重建工程,是指在灾区重建中,对交通保障起关键和控制作用的公路的应急性恢复、改建、重建的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厅统一监督、指导全省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管理。

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公路的管养范围,由受灾公路的管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专业养护的干线公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视灾情大小,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指挥,也可以指令受灾地区的公路管理机构指挥;农村公路等地方管养的道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视灾情大小,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也可以指令灾区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指挥;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由具体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已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营的项目由接养单位的主管机构负责。

在建工程的灾后恢复工程由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恢复、重建工程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委托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 灾害发生后,应及时组织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为抢险救灾提供依据。现场调研检测评估按其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州(地、市)指定的机构或部门组织专家调研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受灾工程进行调查、检测,形成调查、检测报告;

2、根据调查、检测报告对受灾工程进行技术评估、质量评估和安全评估,并对恢复或重建标准和方案提出建议,初步评估灾后损失;

3、在建项目,因灾害引起地形、地质条件较大改变的,应对原设计进行复核,并根据新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新的防灾、减灾设防要求对原设计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第五条 公路抢险救灾工程要突出一个“快”字,我省地广人稀,信息传递不够畅通,为建立起公路抢险救灾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求:

1、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抢险救灾行动预案。要求主管领导,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后勤保障机构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到人(且人员到位)。通讯及运输手段落实,拟投入的队伍、机械、装备、抢险器材落实,针对不同灾害的抢险措施落实,做到灾害一旦发生,及时启动。按预案有序行动,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位、抢险队伍、机械、装备及时进场。

2、公路养护段、队、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办等基层单位处在应急反应的第一线,灾害一旦发生,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灾情、险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及时组织力量本着“一保人、二保通、三保损失不扩大”的抢险原则,进行自救和抢险工作,待上级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到达后,按指挥机构要求行动。

3、受灾公路管养单位的主管机构为公路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项目法人,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除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外,实行跟班管理制度、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对工程进行计量,并对抢险成果进行认定。

第二章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

第六条 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队伍的选择依照就近、快速的原则,顺序如下:

1、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赶赴现场的公路养护队伍;

2、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征调的临近养护单位队伍;

3、交通主管部门就近征调的公路施工队伍;

4、灾区抗灾抢险指挥机构派出的增援队伍;

5、紧急情况下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雇佣的施工机械和劳动力;

6、志愿者。

以上投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队伍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对志愿者要有专人根据他们的意愿、特长、身体条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工作。

按公路标准开辟的应急通道、便桥、永久性构造物的设计、监理单位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选定。

第七条 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勘察设计,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由原设计单位邀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施工、监理由原施工单位和原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因灾害过大,原单位难以全面承担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队伍。

第八条 应急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受邀单位应具备: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和类似工程的业绩;

3、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AA级;

4、具备迅速集结能力,机械、材料、人员及后勤保障能按要求及时到位,并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开展工作,具备相应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储备、调运能力。

5、具备与灾区类似海拔高度、自然环境的工作经验。

邀请招标的评标方式同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

第三章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 应急抢险保通工程可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组织设计单位(如果有)、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施工队伍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或工程数量,各方签字确认后直接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好详细记录。有关单位应保存好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施工队伍计量时应提供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

第十条 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置足够的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及时实施应急性修复、构筑应急性通道或其他为确保安全通行的构筑物,清除路障、及时维护。

第十一条 按照抢险作业、日常保通作业和专项保通作业三种分类,对抢险保通作业的计量支付进行管理。

(一)公路养护单位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计量支付:

1、抢险作业。按抢险机械台班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业。按照养护材料费、养护人员工资、机械使用费和维修费等费用进行支付。

3、专项保通作业。按照养护机构上报审定的预算进行支付。

(二)施工企业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计量支付:

1、抢险作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或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单位上报审定的预算进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业。日常清扫、边沟清理及涵洞疏通等作业,根据工作难度实行费用包干制,由公路管理责任单位与保通单位议定。需要机械作业的,按照交通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

3、专项保通作业。按照交通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

4、抢险、保通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无法作业时,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抢险机具待班的,根据工地实有机具按台班费的50%计算待班费。

5、对于保通作业活动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和运输等费用情况,参照厅造价站信息公布价格,经核实后按实际支出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 计算抢险、保通作业活动费用应考虑机械设备损失(不包括正常的设备维护修理费)、人员伤亡补偿、机械设备进出场等费用。抢险、保通作业单位应购买必需的财产险、人员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责任险。项目法人应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承担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没有监理单位的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代表(或者现场机构代表)复核——业主(或有关管理机构)审定的程序。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施工企业承担的抢险、保通作业未能实行监理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组织各方现场确认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的,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施工单位申报——项目法人(或现场机构)复核——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法人支付的程序。交通管理养护机构承担的抢险、保通作业,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养护机构申报——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的程序。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实施前应对灾前完成工程进行一次性清算。在灾害中损毁和损坏的工程,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已经确认的,纳入一次性清算范围。一次性清算时应计算灾害前完成的所有工程量,并按照原定支付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勘察设计计费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80%计算;施工单位施工费用可以按照相应部分施工图预算的85%-90%进行计算;监理单位的监理费按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新的方案支付费用,并考虑原施工方案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

第十六条 应急性恢复重建工程管理应本着程序从简、效能优先的原则。基本建设程序可适当从简,省级和国家抗灾抢险指挥机构的指示可视为工可研批复或计划,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的结论可视为初步设计,但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省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公〔2006〕1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单位都应制定安全生产预案,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安全生产设备,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并且做好受阻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合理配置施工生产要素,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要落实工程进度责任。要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源需求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工序衔接,合理安排人员、物资和资金,确保施工进度。要加强进度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进度问题,切实落实各单位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及时推进工程生产。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对抢险保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抢险保通资金的安全。项目法人或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路抢险保通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公路抢险保通资金用于与公路抢险保通无关的支出项目。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公路抢险保通资金。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公路抢险保通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抢险救灾保通管理单位、参与抢险救灾保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健全和规范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1、抢险保通的机具设备购置、使用和维修;

2、抢险保通工程材料购置;

3、受灾公路工程抢险保通;

4、保通公路路段发生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医疗等建设单位管理费列入前期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的要求,经审定后按项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1、震损工区临时设施恢复;

2、临时保通点费用;

3、治超站点相关设施建设;

4、养护人员工资及劳动保护费;

5、养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费、维修费;

6、养护保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抢险不及时、保通不力的队伍,按照管理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撤换,并列入不良信誉单位名单。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就近直接指定施工企业的原则组织抢险救灾时,施工企业拒绝或者不配合的,省级交通主管机构可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3年。

第二十八条 不按要求到位设备和人员、工程进度滞后影响工程按期完工的单位,按照管理的权限,项目法人可对其撤换,省省级交通主管机构可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1年。

第二十九条 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和应急性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