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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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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政〔〕152号),依据省盐务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对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防止在盐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共分为五个阶次:1、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2、轻微违法行为;3、一般违法行为;4、严重违法行为;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部分盐业资源、财产保护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盐加工企业)

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裁量基准:

1、对制盐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价值100元以下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

2、对制盐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价值100至500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

3、对制盐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价值500至1000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4、对制盐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价值1000至5000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3至4倍的罚款;

5、对制盐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损害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4至5倍的罚款。

第二部分食盐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违法生产食盐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或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初次生产1吨以下未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1至5吨,有销售行为发生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3、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5至1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至2倍的罚款;

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10至2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2至3倍的罚款;

5、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20吨以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的罚款。

(二)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

裁量基准:

1、涉及违法生产盐产品100公斤以下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涉及违法生产盐产品100至2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3、涉及违法生产盐产品200至5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

4、涉及违法生产盐产品500至10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2至3倍的罚款;

5、涉及违法生产盐产品1000公斤以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裁量基准:

1、涉及非法盐产品1吨以下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

2、涉及非法盐产品1至5吨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

3、涉及非法盐产品5至10吨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4、涉及非法盐产品10至20吨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3至4倍的罚款;

5、涉及非法盐产品20吨以上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4至5倍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

(一)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

1、涉及违法经营食盐1吨以下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涉及违法经营食盐1至5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3、涉及违法经营食盐5至1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至2倍的罚款;

4、涉及违法经营食盐10至2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2至3倍的罚款;

5、涉及违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的罚款。

(二)违法购进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量基准:

1、涉及违法购进食盐100公斤以下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涉及违法购进食盐100至2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3、涉及违法购进食盐200至5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1至2倍的罚款;

4、涉及违法购进食盐500至10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2至3倍的罚款;

5、涉及违法购进食盐1000公斤以上,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的罚款。

(三)无准运证运输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

1、涉及违法运输食盐1吨以下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涉及违法运输食盐1至5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涉及违法运输食盐5至1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至2倍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4、涉及违法运输食盐10至20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2至3倍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5、涉及违法运输食盐20吨以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裁量基准:

1、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100公斤以下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100至2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3、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200至5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4、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500至1000公斤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的罚款;

5、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1000公斤以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5倍的罚款。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权限

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上、对法人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涉嫌非法经营食盐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