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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委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的开展,依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委机构各处室工作人员行驶权力时,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和《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所应负担的责任。
第三条 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⑶权责统一;
⑷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⑸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4、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5、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6、不按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7、对因权责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六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处长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体现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由于不作为或乱作为,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由于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处室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4、违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委机关纪委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经委党委研究后,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委机关纪委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