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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运行管理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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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省市网和县区网组成。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与内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的硬件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指导、检查和协调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系统信息管理考评规则和进行考评工作;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的更新工作;负责各类水利信息、行政公告、普发性文件、统计资料的审查、页面编辑及对外工作。

第七条县(区)水利(水保)局的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县区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县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县区网和所在单位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县区网及所在单位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县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局域网网络管理与接入

第八条水利信息网局域网包括办公楼的交换机、网线、接口、网络系统等,全部设备均属本局所有,用户只能按规定使用,不能占为己有。

第九条用户使用网络,由市防办负责给以接入、开通和调试。严禁用户擅自接入网络。

第十条入网用户的ip地址、计算机名、分组等基本信息,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进行,由市防办统一分配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各用户要爱护网络,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害。安装、装潢等施工涉及到网络的要提前与局防办联系,制定防护措施。每个用户都有保护网络设备和线路的义务,发现正在对网络实施损害的行为有权制止,发现网络有损坏的有义务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是我市水利行业面向社会的窗口,是与公众互动的渠道,面向社会提供水利政务信息和与水利相关的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凡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均可到市防办申请办理5m的免费电子邮箱,科室单位申请办理10m的免费邮箱。

第十六条加强系统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数据应用服务器、ftp服务器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

第二十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六章网络用户

第二十二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八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