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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投标集中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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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投标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招投标市场,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型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璜等的发包、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公共资源使用权出租等),以下简称“四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四项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区域、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建立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为全县招投标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务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审批办证中心、县招标监督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成立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办公地点在县监察局,日常办公经费由财政核拨。

第七条设立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县招投标中心是本县“四项交易”的集中统一进场组织协调服务机构,与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八条县监督办、县招投标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从源头上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多头分散监管和管办不分问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招管委负责领导、协调全县“四项交易”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监督办经县政府授权,主要承担我县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能。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县“四项交易”活动等工作管理制度;

(2)负责审定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3)协调对“四项交易”等活动的监管;

(4)对各类评委专家库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管;

(5)负责或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各类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县招投标中心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依法受理各类发包申请,统一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3)负责全县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拍卖、挂牌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配套的交易场所;

(4)收集、汇总和招投标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负责对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对评标专家的考核;

(6)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资信金);

(7)负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协助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管办分离、统分结合、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确立三个层面,履行各自职责,实施管办分离。第一层面:县监督办是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各环节全过程监督,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层面:县招投标中心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机构,按市场机制依法组织各类招投标交易业务,为招投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层面: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涉及本部门招投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招投标,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交易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统一进场交易,中心合理调配,实施统分结合。“四项交易”活动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即各类招投标主体交易统一进场;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相关收费在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鉴于目前招投标业务量小现状,招投标前期工作暂由各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分散操作,具体招投标业务由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健全机制,实施规则主导。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公有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及《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并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实施。使进入交易的各项活动更加透明、公开,程序更加规范,各项交易活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避免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人为因素。

第十六条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出台《县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县监督办依照法律、政策及县政府授权对“四大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的公开、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县属各单位及乡镇政府要从整体出发,围绕大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自觉将各类招投标交易项目纳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

第十八条县属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不仅要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而且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调配好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介入,全面考察,把好选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