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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区内有大户治理的应列为重点,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主管部门应按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列为治理规划投资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
二、国家水保重点工程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建设规划,由县(区)水利水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进行组织协调。
三、县(区)水利水保局具体负责项目规划设计、计划管理、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国家水保重点工程以村为单位进行计划管理,以民营水保生态户为单位具体实施,治理任务、建设资金、建管责任要全部落实到民营治理个户,属于重点工程的提倡实行民营水保生态专业队治理。
五、国家水保重点工程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部署,与城市周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整治、娘子关泉域生态环境建设、龙华口水库上游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
六、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实施程序:
1、县(区)水利水保局在规划的项目区内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初步设计,按年度将治理任务分解到项目实施村,然后以村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建设内容、标准要求及工程投资、补助和扶持政策等。
2、县(区)、乡(镇)、村三级进行组织发动,认真宣传国办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政发[]1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政办发[]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方法的通知》等国家、省、市、县(区)有关水土保持政策。
3、以村为单位,按照初设确定的治理范围,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小流域为单元拍卖“四荒”地使用权。凡有治理能力的农户(个户或联户)、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贫困山区的党政干部以及民营、国营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以购买“四荒”地进行治理开发。
4、项目村要与治理户签定拍卖和购买“四荒”的契约,明确四至界限,拍卖起止年限,治理任务及标准、治理户义务和限制内容等。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的年限,一般控制在50年以内。契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区)水利水保局备案。
5、各项目村以治理户为单位落实年度治理计划,报县(区)水利水保局审查,县(区)水利水保局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上报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
6、未能落实治理计划的项目村,由县(区)水利水保局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调整。
7、县(区)水利水保局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项目区推行重点工程公示制和投劳承诺制,加强对国家水保重点工程的管理。
8、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区)、乡(镇)水利水保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提高治理效益。
9、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县(区)水利水保局组织工程初验,初验报告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复验。
10、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实行资金报帐制,报帐以年度工程验收为依据。项目资金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项目开工后预付年度工程补助资金的40%,验收报帐后付剩余的60%。
11、治理资金由主管部门拔付项目实施村,由项目实施村张榜公示后对治理户进行兑现。
七、国家水保重点工程项目区要全面实行封山禁牧,未实行封山禁牧的流域和项目村,不予安排治理计划。
八、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农民投劳的资金筹措方式。县(区)财政要出具资金配套承诺文件,将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九、国家水保重点工程要严格实行工程目标责任制和廉政责任制双合同管理,建设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国家水保重点工程项目区要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坚决打击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治理成果。
十一、市水利局对县(区)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项目区组织实施好的乡(镇)村和个人,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区)由市水利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调整,直至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十二、本方法由市水利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