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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街、镇、“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区属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管委会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贻误工作、影响效能的情况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全区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指导区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3.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4.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5.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6.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三)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4.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一)对完成职能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对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政策规章执行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对管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规划、改革措施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够,影响了管委会整体工作效能的;
3.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与其他单位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工作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低下以及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6.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和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对反映问题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的;
(二)对落实重点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在推进管委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中,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故意或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各自为政、互不通气、配合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影响整体工作效能的;
2.在执行《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大开管办发〔〕49号)中,各相关单位没有按审批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结,或在各环节的衔接上出现问题,影响重点招商项目开工建设的;
3.在推进开发区重点在建项目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监管、协调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在建工程项目进程的;
4.在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为民办实事过程中,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影响管委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的。
(三)对软环境建设中的下列行为开展效能监察。
1.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及收费项目没有全部进入“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搞“多头受理、体外循环”的;
2.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对外服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许制和服务承诺制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开发区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暂行规定》(大开管办发〔〕85号),到企业检查不履行备案手续,滥用检查权,给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6.由于部门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随意设卡、服务质量差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投资者撤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1.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不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进行落实的;
2.对审计决定书中提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无异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的。
第六条效能投诉的渠道及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以下渠道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投诉:
1.通过登录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企业投诉举报站”进行在线投诉;
2.通过拨打电话投诉;
3.通过寄发邮件进行书面投诉。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审计局采取直接查办和直接督办两种受理方式。凡用书面转办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执收执罚等政务活动中,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举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要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下达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
第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由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