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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兄弟单位来公园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公园检查指导工作,公园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接待而合理开支的餐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交通安排和接送
(一)对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到公园考察、游览的接待活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售检票处来园单位车牌号、车辆数等接待车队情况,文明放行,如有必要或特殊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提前到达售检票处迎接。
(二)兄弟单位客人来公园或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和人员接待,在日照活动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负责相关事宜;返回或长途外出,需派车送者,由办公室做出安排,如需订购车票或机票,费用由客人自理。
三、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早15元,中、晚各50元)。
2、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40元)。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
4、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每餐标准不超过25元/人(含陪餐人员)。
5、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时最多不超过5人。
6、酒水费用按接待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
7、如遇上级机关统一安排的接待,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费用标准。
(二)住宿安排
厅、局级领导一般安排套房或豪华标间,县、处级领导及来宾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来宾自理。确需补贴的,经办公室主任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审批报销秩序
1、公务接待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2、承办人持签字后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到指定接待宾馆饭店安排就餐。
3、接待宾馆饭店持《公务接待申请单》、原始菜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结算。超标费用由承办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