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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是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直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7—9人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聘任。
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和指导。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第四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别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聘任或辞聘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市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汇报的案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对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4、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5、对全国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有关工作提出法律和政策依据;
7、为市人大机关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等;
8、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咨询任务。
第六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集中学习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全市法律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和安排下步工作等。
第七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可经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委、办、室需要向法律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事项,均以书面的形式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交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由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人员,或者组织全体人员共同办理。办结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内务司法委员会,并留档备查。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法律咨询事项的时限为一个月,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九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咨询活动,邀请部门应向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有关的材料、资料。
第十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
3、保证工作质量,严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要求解聘时,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聘任关系即行终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对予以解聘的人员,书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