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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纪开办的幼儿园要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一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依据《县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检查评估标准》,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要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验收。依办园条件分类、办园水平定级,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幼儿园为合格幼儿园,三类三级以下的幼儿园为不合格幼儿园。
第十二条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分类定级评估中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民办园,给予颁证挂牌。对三类三级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已合格的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仍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已颁证挂牌的幼儿园给予摘牌处理,对不合格的幼儿园将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