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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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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扩大村民自治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作用,不断把村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四川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三条全省建立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及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选聘

第四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聘用办法进行。

第六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编制计划、宣传报名、组织选聘、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程序实施。

第七条报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八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须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培训

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其余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事部门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接受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使用

第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担任村(社区)文书(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在征得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村(社区)范围内调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工作岗位,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组织班子。

第十七条对连续3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

第十八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聘用期间,县(市、区)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有关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从2010年起,县(市、区)、乡镇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县(市、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考录;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第二十三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选调生选拔范围。

第二十六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用期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干部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第二十九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任职的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的村(社区)。

第三十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二条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发展党员。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必须按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四)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逾期不归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者所在村(社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市、区)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

(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五)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不得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的;

(二)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鉴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未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考,5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四十一条聘用期间,主要因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原因给单位、集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三条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参与评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总数的15%。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

第四十五条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确定考评等次。

第四十六条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是指参加四川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考试合格,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省项目)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两年,申请留在村(社区)工作的,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批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