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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信访监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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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信访监督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直机关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群众信访监督的作用,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对被举报人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信访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既不可将大事化小而淡化惩处,又不可将小事化了而忽视监督教育;对信访举报内容要进行认真分析,视举报问题的轻重程度,性质归属,循规据实合理取舍;根据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信访监督,确保信访监督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2)坚持慎重保密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要注意对举报人和举报信原件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施信访监督过程中,既不得将原信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对象,也不得向被举报对象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只能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的内容,就信访监督的问题进行“摘要”后交给被监督对象。

(3)坚持再监督的原则。对被举报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纪检组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对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员干部被举报实施信访监督后,被监督对象在向纪检组织报送书面材料时,必须事先送请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纪检组织要及时将实施信访监督的情况书面通报给有关部门;此外,实施信访监督还要注意跟踪回访,切实监督到位,确保群众满意。

(4)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监督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要注意调动各级纪检组织的积极性,属于哪一级、哪个部门的事情,就由哪里负责处理。

第三条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是被群众信访举报有一般轻微违纪问题的省直机关党组织及其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片面,执行不够积极,民主集中制执行较差,生活作风不够检点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2)违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但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有关问题。

(3)失职、渎职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问题。

(4)党组织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5)上级纪检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信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一书”、“一谈”和“一查”。“一书”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给被举报对象发“信访问题提醒通知书”;“一谈”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约请被举报对象“谈话”;“一查”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

第六条实施信访监督要根据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信访监督方式。

(1)群众信访举报被举报对象有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的问题,省直机关纪工委或所在单位的机关纪检组织应向被举报对象发“信访问题提醒通知书”,被举报对象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向发通知书的纪检机关报送对所提醒问题的认识及采取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留存备案。

(2)群众信访举报被举报对象有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的问题,认为反映情况比较可信,需要当面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的,省直机关纪工委或所在单位机关纪检组织应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信访谈话”,被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10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纪检机关留存备案。

对被举报对象实施“信访谈话”时,一般应通知举报对象到纪检机关,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时,纪检机关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原则上由本级纪检机关的分管领导或具体做信访工作的同志主谈,并请有关人员参加。

(3)群众信访举报被举报对象有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的问题,情节比较严重,但案情具体单一,易查易结的,纪检机关应进行信访调查。经信访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为被举报对象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经信访调查确认被举报对象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后予以了结;经信访调查确认被举报对象有严重违纪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转入立案调查。

第七条被举报对象接受纪检机关实施的“一书”、“一谈”,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提供情况和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如说明问题、提供情况不实,自查整改走过场的,一经查出,将从重从严处理。

第八条实施信访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报批程序。对被举报到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对象实施信访监督,一般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同志根据群众举报的情况提出具体监督方式的建议,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信访监督,原则上由纪工委的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主要领导;对被举报到本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的应有所在机关党委或纪委自身实施信访监督,并由本级机关纪检组织提出意见。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江西省直机关纪工委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