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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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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居民的医疗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政发[]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30号)和《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74号)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

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

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

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

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

(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医疗救助相关条件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故意刁难、拒不上报、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

(三)医疗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未到民政部门备案的;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6.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1.不如实反应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2.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合的办理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11月底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编制花名册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对下年参合、参保对象按政策予以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民政部门也可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种保险及单位报销等有效票据,按照村(居)委会审查,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即时结算。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院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非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报销收据或医疗费收据;

(4)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社会帮扶资助等情况证明。

2.村(居)委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集体评议,张榜公布3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4.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拨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照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彩票基金;

3.社会各界捐赠;

4.上级部门拨款。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应要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减免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市城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函〔〕5号)和《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函[]2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年5月1日至2016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