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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出台医疗纠纷应急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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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出台医疗纠纷应急规定

为有效处置重大医疗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政〔〕3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应急处置原则

在医疗机构因医患矛盾,发生患方以尸体为要挟,拒不将尸体移送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焚烧冥纸、吹奏哀乐,堵塞周边交通;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出现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种情形后,各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合作、依法高效的处置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医疗纠纷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置流程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引发争议,并有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在2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现场,主动与患者家属见面,听取患方诉求,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有关程序;做好患方家属的安抚工作,争取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做好职工的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无效,出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五种违法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及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后报送书面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全面指挥、组织处置工作。要立即听取医患双方诉求,向患方发放《市医疗纠纷处置告知书》,告知医疗纠纷处置途径和程序,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责成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处置,做好内部稳控、安全工作,避免矛盾恶化、升级;协调指挥辖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果断制止,尽快恢复医院工作秩序;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判断,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及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医疗纠纷基本情况。

(三)通过处置,纠纷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有升级、恶化趋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电话和书面向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报告,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意见,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于30分钟内到达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维稳部门通知患者所在地政府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及时赶赴纠纷现场,做好群众的稳控工作。

2.各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警后,分管副局长要迅速调集足够警力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确保对纠纷现场秩序的控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做好侦查和取证等工作;对涉嫌“医闹”的,予以告诫直至依法严厉打击。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政策,引导医患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愿意进行调解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做为医疗纠纷调处的依据。

(3)维稳部门及时通知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按时到达纠纷发生医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及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接到维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信息,做好稳控工作。

(5)信访部门对因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事件,及时进行接谈、劝阻和劝返工作;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对个别有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推诿、扯皮造成矛盾激化,引发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6)民政部门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以及《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移送和处置停放在医疗机构的患者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方给予殡葬优惠。

(7)司法部门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申请进行人民调解的,及时受理,按程序做好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提供法律援助。

(8)宣传部门密切监控舆情动向,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宣传处置医疗纠纷的法规、政策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3.做好信息上报。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置工作,并每日向领导小组报告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必要时,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要到达现场,对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协调、指导。

4.妥善移走患者尸体。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要立即移出医院,移送至规定停尸场所。患方拒不移走尸体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辖区政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工作,讲明相关法规政策,告知移走尸体的时间和要求。对不按时间要求移走尸体,借停放尸体闹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强制移走尸体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安、民政、患方家属、患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民政部门协调殡仪单位在指定时间将殡仪车开到指定地点,做好接运尸体准备;医院要安排人员配合抬尸;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予以保障,对阻扰移尸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患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患方家属工作和其他配合工作。

对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发生的尸体移送、存放等费用,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专家组的讨论意见,医疗机构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机构无责任的,由患者家属支付。患方家属拒不配合处理尸体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死者所在地政府、乡(镇、办)以及村委会(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5.依法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工作。对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程序,立即责成医学会组织,由医患双方在场随机抽取医学相关专家,也可以应医患双方要求,请外市相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和依法诉讼的依据。鉴定费用依据鉴定结果,医疗机构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机构无责任的,由患者家属支付。

对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医学会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组织本市相关专家对患者病历及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6.抓紧开展调解工作。对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纠纷发生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对不同意人民调解和走司法途径解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维稳、司法、公安及患者所在地政府配合,组织医患双方依据卫生法规政策进行行政调处。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患双方还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对要求进行调解解决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及时报告处置结果。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终止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报告。

三、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规、纪律引发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由卫生行政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单位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协调指挥、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