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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在职职工每年每人40元,退休职工每年每人60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一般须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缴清。
第五条大病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单独列帐管理。
第六条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
(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
(四)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
第七条大病救助基金的支付比例和结算方法:
(一)医疗费用接近基本医疗封顶线时,困病情还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持就治医院医保科开具的证明,科主任签字的病情摘要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在职职工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5%,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各负担15%;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医疗机构、个人各负担15%。
(三)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结。
(四)出院30日内,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大病医治审批表、医疗费用明细表发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