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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中层干部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考核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除了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属初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两年以上中层副职经历,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二)属初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4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拟任职务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破格提拔三种方式,其中竞争上岗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及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同一职位至少两人报名);
(三)统一考试;
(四)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中层干部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四)党委讨论决定;
(五)任前公示;
(六)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经组织提名、党委讨论决定,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局党委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中层干部任前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中层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干部,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退任及腾让岗位制度。中层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聘任(任用);中层干部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党委研究同意,可腾让岗位。
到龄退任和主动腾让岗位的同志,享受原职级待遇,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德”与“绩”为重点,参照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免去职务。
第四章教育与培养
第十八条加强培训。每年有计划地推荐在职干部和后备干部以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学习等多种形式到各级院校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等接受政治、业务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强化实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干部进行实践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加大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通过选派房屋征收、挂职锻炼、组织活动、技能比赛等形式,发现人才并建立人才库,也可采用中层干部岗位助理制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人才锻炼。按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努力建立起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党组织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后备干部队伍的质量和活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中层干部及后备干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