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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严格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严肃农村低保审批纪律,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16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低保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乡、村逐级负责以乡为主的原则。
(三)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年870元。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将对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均属保障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公示或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
(二)父母或子女经商办企业,拥有汽车(包括农用车)从事营运或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微机、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亦工亦农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赡(抚、扶)养人依法应承担其赡(抚、扶)养义务而不承担赡(抚、扶)养义务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七)购买、兴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未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户因收入水平提高,经审核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各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走访邻里等办法,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村民代表评议中,因条件较好(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家庭被评为低保户,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未能评为低保户,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举报有失公正的,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对条件较好被评为低保户的家庭进行重新复核后,出据复核意见,并将审核或复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在村委公开栏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评审小组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公示七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乡低保证》,并经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低保金。
六、责任和纪律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由乡镇政府查证核实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2、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严重的案件,在调查落实过程中,暂缓该村低保金发放,待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发放。
4、对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款单位和个人,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