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范文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旅游行政处罚制度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寻经营者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在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人”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无,可以共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淤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八、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九、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十、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十二、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共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三、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十五、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十七、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十八、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十九、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各有损害国象利益和民族尊严、会有民族、种以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二十、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业务广告不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业务广告不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二十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经营者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二十二、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制观念所得,并处违反得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组团社不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出国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条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五、组团社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或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二十六、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二十七、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十八、旅游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导游资格证

法律依据:

l、《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无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日游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应做到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价目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三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一、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本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十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十五、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十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三十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个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各类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l、《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三)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四十、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四十一、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应规定的报告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人》。”

四十二、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杜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十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四十四、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井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十五、对申请出境旅游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陬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四十六、未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提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罚款”。

四十七、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领队证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不得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四十八、经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复核达不到要求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或取消景区等级

法律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靖新的资质等级”。

四十九、旅行社逾期不交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

处罚种类:警告、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交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和经营许可证处分。收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五十、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五十一、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五十二、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五十三、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五十四、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十五、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五十六、组团社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人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国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十七、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资

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

处罚种类: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