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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本委法制机构受本委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促进本委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市经委将编制行政许可公开服务指南,载明本机关主要公开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
(五)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七)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二、本委对行政许可实施公开将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市经委网站;
(二)召开会、征求意见会;
(三)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形式。
如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更新。
三、申请人要求我委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委将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我委将给予提供。
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将根据这一精神,制定行政许可申诉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有条有理陈述自己观点,申诉理由并以辩解。
二、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诉案件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处理。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将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四、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受理申诉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监督,特制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一、行政许可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的专门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等形式,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我委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举报工作。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意见;
(三)负责收集行政许可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立并管理举报档案。
四、我委将举报工作机构处理举报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行政许可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交分管领导阅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回复。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本委范围的举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四)督办。职能处室受理举报件后,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同时,将所受理举报件的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应对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从事违法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实行举报奖励措施。
七、积极认真查办所有举报案件,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办理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特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3人以上同时竞争数量又少于竞争人数的行政许可;
(二)直接影响到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上,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一)、(二)两项无法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五、听证会形式,采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六、举行听证应在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三)将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内容;
(四)告知申请人程序上享有的权利。
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由本委负责人担任。
实施听证的工作人员应是该机关的从事法制工作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为听证员,听证员为3-5人,听证员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培训,方可组织听证。
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八、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该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本委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听证。受委托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十、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宣读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提问、解释或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质证、制做听证笔录;笔录应递交除旁听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员审核无误签字盖章。
十
一、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一、对下列情况可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断定有关事实。
(二)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量过大,人力不够或者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要求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正当,并且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严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联合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延长期限应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0日;联合办理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5日。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事只能有一次。
第七章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是关系到行政许可正确实施的关键,它不仅有利于推进规范化管理,同时有利于依法行政。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行政许可实施时利用自制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五)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行政许可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向本委机关或者有关处室报告,由本委机关或有关处室予以纠正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查处。
第八章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树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特制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追究制度。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本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新晨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依法应该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处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许可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委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者本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责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