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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生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于农村特困家庭,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突发性灾难是指人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人身伤害),或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接近农村低保或特困。
(二)申请助学金若农业户口的学生,需有当地县以上政府民政、教育部门出具的有关上述情况的证明,或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材料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提供《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暂未发《救助证》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特困证明)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非农业户口的学生,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须连续三个月领取低保金)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况的证明;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和所在居民委、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或当学年考试不合格只有一门功课。
第二条根据***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办法。
第三条《**学院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和勤工俭学活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学金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四条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费、生活费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可能辍学的学生。
第无条在助学金有限的情况下,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倾向来自特困地区的农村的贫困学生。
第六条我院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贫困学生档案要健全、真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核实和调整。贫困学生档案由专人保管,贫困学生名单和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经批准后应及时在**学院网上公布。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学院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必要时班主任或贫困生助学金专管人员到贫困学生家中进行走访。
第八条对经审核合格的贫困学生,报校学生处审批。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评定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按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条贫困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严防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院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贫困生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贫困生到勤工助学岗位劳动,如帮助图书馆整理资料、校园保卫等工作,岗位工资按小时计酬,为贫困生获得额外的生活补贴。通过勤工助学活动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劳动和情操,提高自我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条贫困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在空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学习,更不能停课进行勤工俭学活动,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