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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做好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不推不拖,认真化解各类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东升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包案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任务,个个身上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同时该单位被列为下年度县重点管理单位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上访被上级部门登记(以下同),出现一次集体进京上访的;
(2)出现二次进京非正常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4)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异常访的;
(5)出现15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降职
(1)出现二次进京访的;
(2)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4)出现赴省集体重复访的;
(5)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市集体异常访的;
(6)被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出现赴省非正常上访一次的;
(2)出现赴省重复访的;
(3)出现两次赴省上访的;
(4)出现越级赴省,到市、县上访,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劝返,或劝返工作不力,在上级机关滞留的;
(5)出现5人以下集体赴市访的;
(6)出现赴市个体重复访的;
(7)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县集体访的;
(8)出现两次集体越级到市、县上访,提前不报信息,不掌握情况,无人跟踪劝返的;
(9)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工作失职,违法行政,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大门,或堵塞交通,冲击会场,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主要领导未在规定时间十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劝访处置的;或者已赶来处理但未在1小时内将人带离现场;
(2)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赴省市县重复访的;
(3)进京访、赴省市县集体访,事先没有掌握信息,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给信访人予以书面答复造成越级访的;
(6)对上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可以解决却推诿、拖延不给解决造成越级访的;
(7)对“省长、市长和县长手机、信箱”及其他上级领导交办件未按期限和要求办理被上级机关通报的;
(8)对重大群众性事件主要领导不亲自过问,不解决问题,不靠前指挥或处理不及时、处理方式不当,推脱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缠访、闹访不做思想化解工作或工作不力任其在上级机关闹访的:
(10)对所包案件不闻不问,经督查仍不改正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到信访局接访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依据情况和后果,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错案的;
(2)对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对上级机关做出的结案意见拒不执行的;
(3)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5)其它在信访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八、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全镇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倒数第一的单位,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先、评优、评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在管理期间实行停职专抓信访维稳工作。重点管理期限每次为半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半年整改未到位的再延期半年。
九、责任追究程序
对需要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综治办考核调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镇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实施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