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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信访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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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信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有效防范和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以下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含控股)企业中的县(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反映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

(二)反映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

(四)反映在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中,存在情节轻微、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正的问题。

(五)反映违纪政纪有关规定,经调查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构成立案检查条件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第五条信访监督的主要方法

根据信访监督内容,信访监督主要方法有: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诫勉谈话、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专题汇报、信访通报、集体警示等。

(一)信访通知书。对群众反映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反映问题比较单一、情节较轻并需要立即整改的违纪问题,以《信访通知书》形式告知被反映人(党组织)。

(二)信访谈话。对群众反映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通过谈话,对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负责人当面了解事实真象,并提出批评指正意见、责成其改进。对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有错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三)诫勉谈话。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并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认为被反映人(党组织)存在违纪行为和不廉洁行为,但不构成立案检查条件的问题,可对被反映人(党组织)实施诫勉谈话。

(四)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以《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通知书》的形式,建议被反映的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请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将拟提拔重用或拟表彰人员的信访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时参考。

(六)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对群众反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其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实施信访监督,责成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作出说明,并将办理情况向市纪委反馈。

(七)专题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纪委常委会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八)信访通报。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关注、尚未形成风气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信访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集体警示。对一定时期内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市纪委组织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集体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筛选。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市纪委信访室定期进行筛选,对符合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件,提出信访监督建议,内容包括实施信访监督的形式、承办单位或参加人员及办结期限。

(二)审批。市纪委信访室将拟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件送市纪委信访件集体审批督办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实施信访监督意见,经主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审定批准实施。涉及重要信访举报问题,报市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根据市纪委领导审批意见,由承办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信访监督。

1、采取《信访通知书》形式进行监督,应将群众反映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转给被反映人(党组织),严禁将原信转给被反映人(党组织)。被反映人(党组织)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就通知书所列内容如实作出说明和解释,一式两份报市纪委信访室。

2、采取信访谈话或诫勉谈话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须提前二至三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或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谈话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一般情况下,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实施谈话;其他副县级干部由市纪委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实施谈话;也可由上述领导委托信访室或其他业务室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相关室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时应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被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责成其就有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必要时,限其在一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材料;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3、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形式进行监督,应提前三天向被反映领导班子或成员的党组织发送《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通知书》,并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会议。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一式两份报市纪委信访室。

4、采取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形式进行监督,应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函文和市纪委领导的批示意见,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将拟提拔重用或拟表彰人员的信访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时参考,也可与组织部门一同对有信访反映者进行信访了解(调查)或初步核实。

5、采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须明确以何种方式对被反映人(党组织)实施信访监督,并将委托函发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一式两份向市纪委信访室反馈。

6、采取专题汇报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包括汇报内容、时间、地点、汇报人等。

7、采取信访通报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根据情况可随时通报。通报以文件或会议方式为主。

8、采取集体警示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提出警示内容、明确参加人员。

第七条信访监督的审结

承办部门或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后,要提出审结建议,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办结呈批单》,经市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装卷归档到市纪委信访室。

提出审结建议的原则: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反映人(党组织)已经说明清楚的,可予以了结。

2、反映的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党组织)继续说明清楚。

3、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4、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反映人(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限期改正。

5、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存在重大疑点,应及时提出信访调查建议,报市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

第八条信访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指出问题,又要充分听取被监督对象的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要维护举报人和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被监督对象和谈话内容以及举报人和举报材料。

第十条责任追究

1、信访监督对象,隐瞒事实真象、欺骗组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拒不接受信访监督、不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一年内受到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题汇报等两次以上信访监督的,通报市委组织部门,并上报市委。

3、承办信访监督的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保密工作纪律,不能正确行使信访监督职权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信访监督通知书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