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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加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立足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镇两级财政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实施财政补助。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进行绩效考核,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达到一个目标。建立村卫生室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健全村级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实现二个转变。实现村卫生室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向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转变,评价方式由自主评价向社会评价与专业评价相结合转变。
(三)建立三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筹、分级管理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坚持自主选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补助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主要由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协管、提供一般疾病诊治服务等三方面组成。具体见“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附件1),考核细则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制订。
五、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人员资格认定
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在县注册的、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实施,具体条件如下:
1、2012年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经县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结果为合格;
2、2012年通过乡村医生补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原身份为乡村医生,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4、现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
同时具备条件“1、2、3”之一和条件“4”的人员,可实施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六、绩效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县卫生局、财政局成立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2)。领导小组是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全县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对违规骗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各镇(街道)绩效考核小组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下年度乡村医生名单(附3),并上报县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各镇(街道)绩效考核小组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保证考核结果科学、公正、真实、可靠。
(三)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评估考核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实地考核、记录资料汇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考核一次,考核给予定量打分,全年四次集中考核取平均分确定档次。
七、补助标准
对符合全县卫生事业布点规划,经批准设立的村卫生室,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初按服务人口每人4元、平均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万元的标准核定,除滨海工业区(马鞍镇)、杨汛桥镇由其全额负担外,其余由县、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八、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各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因素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村级医疗机构和调整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各镇(街)的服务人口、服务区域、履行职能的乡村医生数以及所提供公共卫生的数量与质量,按季预拨,绩效考核后结算。各镇(街)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相应配套。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发放。同时要单设财务科目管理,专款专用。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使用情况须每年进行公示。
九、考核要求
(一)镇(街道)绩效考核小组,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在11月30日前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的考核。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镇(街道)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村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确保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到位、考核到位。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绩效考核具体操作中,要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建立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激励机制,避免形成新的“大锅饭”,确保政府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十、本文件执行过程遇到问题,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