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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清粪管控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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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养殖业的管理,全面贯彻有关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经研究,决定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干清粪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一、镇干清粪委托联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上门收购处理;

二、收取标准及奖罚措施:要求每头每月上交粪便不少于30斤;

1、各养猪业主应如实申报存栏量,每季申报一次并经抽查,误差率超过20%,按实际误差数每头处罚30元;(每季度的头一个月的前十天为申报时间)

2、根据有机肥厂提供的缴交粪便的数据,按季度进行统计,根据核实的实际存栏数每季度平均月缴交量少于30斤/头,发整改通知并按存栏数给予每头20元的处罚,一年中有两个季度未按要求缴交的给予强制拆除;对于全年每月缴交量都达30-35斤/头的,排污费返还40%;全年每月缴交量都达36-45斤/头,排污费中返还50%;全年每月缴交量都达46-55斤/头,排污费返还60%;全年每月缴交量都达55斤/头以上的,排污费中返还70%;

3、原没有纳入管理的猪场一律视为新建猪场,除执行上述两项规定外,排污费加倍征收;

4、对未实行干清粪且发现外排的养殖场,按存栏数给予20元/头的罚款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到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律给予拆除关闭;

5、所有养殖场必须建立化尸池,于12月底前全部建成,不按要求建立的,处2000元罚款并责成立即整改,整改时间半个月,否则将给予拆除;

6、已经取得标准化证书的养殖场,其缴粪数量由镇政府与有机肥厂一并到该场养殖场进行核定并签订合同,每半年核定一次,以核定的数量上交粪便,不配合干清粪工作的标准化猪场,经限期整改后仍执行不到位的,镇政府提请区环保、畜牧等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以上措施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于2012年12月内全面完成各项准备措施,于2013年1月起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干清粪,镇政府将会同各部门对各养殖场进行统计,对于拒不配合,不按规定实施的对象,将按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