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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基层国土所(分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的效果;
(四)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五)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六)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七)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二)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三)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分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两级政府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分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月开始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第十六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按《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若干意见》(仙土资[2008]21号)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专报于当地政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加强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使其积极协同和参与巡查工作,综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随机抽查。
基层国土所(分局)每月内必须对所辖行政村范围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不认真登记台帐,应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扣发1个月工作奖金;发现二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发1季度工作奖金;发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免谈话,并扣发半年工作奖金。
在巡查过程中,对责任心不强,巡查不认真,与违法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扣发工作奖金。
组织处理按情节轻重分为:停职检查(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方式。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