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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的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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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旧城区的改造进程,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品味,针对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不连片整体改造,拆迁难度较低,利润较高的地块先行开发,拆迁难度较大,利润较低的地块长

期搁置,造成土地开发死角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景观。为进一步解决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做出以下规定

一、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宁发[]2号)精神,按照旧城区改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单项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少于2公顷。按照《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年第28次)要求,对已确定的全市19个景观改造项目,以及今后拟开发建设的地块,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联片开发。开发建设项目要一次性完成整体拆迁,对未完成拆迁的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以上办理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不允许开工建设。

二、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我局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土地使用证》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以各种证明材料代替《土地使用权证》。

三、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出据的建设项目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出让土地招拍挂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实施的,则该规划设计条件及招拍挂条件自行作废。

四、经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实施的,则自行作废。

五、本规定具体应由的问题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在年11月14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