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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地税系统操作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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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地税系统操作管理

为规范软件操作,保障数据质量,严肃软件操作纪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正确的、规范的方法使用地税管理信息系统,是依法治税的体现,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二条要把对征管业务系统应用的管理和对数据的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列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

第三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把对数据的分析和监督列入到常态性工作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税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二、综合管理

第五条全省地税系统管辖的所有纳税户、所使用的发票、税票、基金(费)征收票据等必须全部纳入征管业务系统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员注意保护人员工号和密码,不得将工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前台操作人员和各级审批人员密码长度不得少于6位,并且要经常更换密码。

第七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操作征管业务系统。经批准同意的,应作好岗位委托登记,并报本级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前台数据录入人员根据审核后的采集表录入各类原始数据。

第九条审批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各类审批业务,要认真核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审批流程数据。

第十条前台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征管业务系统提供的一些数据纠错功能,如发票作废、税票作废、门市发票数据状态修改等,对税票作废和发票作废,票证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审核作废原因,并检查实物票是否全联收回,同时加盖“作废”字样章。

第十一条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五制约”,即:发票发售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门市征收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税库银对账岗与申报征收岗相制约;票证管理岗与申报征收岗相制约;代征税款报解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分局(所)还应做到:发票发售岗与门市征收岗相制约;申报征收岗与税收管理岗相制约。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征管业务系统中的设置操作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办理工作移交后,需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变更相关岗位。

第十三条岗位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数据移交、接交工作,涉及税票、发票数据移交的,需要办理纸质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实行同城办税的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新登记纳税户分配、发票、税票、门临税收、征管资料等配套管理制度。严格对纳税户的操作权限控制,确保同城办税中的门临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等环节的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由于误操作原因产生的错误数据,不能用系统功能纠正、需要进行后台数据维护的,按照省局运维管理办法,经设区市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操作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征管业务系统中涉及到自身岗位的各种操作

三、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在税务登记环节,操作人员要正确、完整输入纳税户的相关数据,建立完整的一户式资料库。

(一)按照税务登记表内容,正确输入纳税户对应国库、收入归属、注册类型、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手机号码、国标行业、管理行业、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核心数据,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纳税户国标行业的认定应以国家统计局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要求进行科学、准确认定,为行业数据的正确统计奠定基础。

(三)完整、正确输入纳税户应纳税种登记数据和税款核定数据,确保纳税户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以及核定税额等数据准确无误。

(四)完整、准确录入纳税户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基本登记信息。

(五)及时认定并录入纳税户的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计算方式、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类型等。

第十八条受理岗按照纳税户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进行登记变更。

第十九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县(市、区)局征管股股长岗不能擅自在分局(所)之间进行管户调整。

第二十条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必须结清税款和发票,并与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根据纸质审批资料,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简并征期、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税收优惠认定。认定优惠期期满之后,需解除认定。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予以复业或续停业。代征代售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终止资格或续签。外出经营户、外埠报验户经营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核销。

第二十三条根据征管业务系统的要求,进行不动产和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实际业务进行总分包工程登记,正确填写分包工程金额。

第二十五条属于工业区园区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省属企业的,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认定。

第二十六条督促实行网上办税的纳税户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录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项目登记和不动产销售明细情况。

四、征收核算

第二十七条大力推行网上办税,不断扩大网上办税的应用规模,积极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批量扣税、POS缴税、POS收费等,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和数据采集渠道。要把基金(费)纳入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逐步减少办税服务厅收取的现金量。

第二十八条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必须直接使用省局征管业务系统进行开票,具备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应使用省局开发的委托代征软件(单机版、网络版)进行开票,尽量减少手工补录,防止补录差错。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滞纳金征收制度,对于逾期申报的,一律按照征管业务系统中的计算方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按照税款实际性质,选择税款征收类型。

第三十一条按时进行现金税款汇总,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及时销号、上缴各类税票和基金(费)征收凭证,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减免税资料录入审核工作。对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各级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审批资料,完整、准确录入纳税人的减免税额、减免方式、减免依据,保障会统环节对减免税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正确区分门临税收的收缴国库、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

第三十四条实现基金(费)电子缴库的,要及时通知国库部门定期将基金(费)划入指定专户。

第三十五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入库税款进行科目更正或账务调整,所有账务调整或科目更正应该符合税收会计统计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按日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对账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账一致后才能进行会计登帐有关工作,要确保征管业务系统报表和TRS报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代开发票实行“以票控税”,严肃发票代开纪律。严格按照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方法开具发票,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套开”门临发票。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纳入项目管理的不动产、建安项目开具发票,必须调取项目登记数据,不动产发票要详细录入销售数据,不得采用拆分发票金额等方法分解项目金额“套开”项目发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一次开具门临发票金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不能拆分金额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分次开具门临发票。

第四十条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禁止使用“免税项目”开具门临发票。

第四十一条门临发票的收款单位(人)要与税票的纳税人名称保持一致,严厉禁止使用他人的征收数据“套开”门临发票。

第四十二条按时做好委托代征税票、发票的报结工作,严格按照税票有关项目实际填开内容、规定的预算级次、国库录入委托代征税款数据,及时汇总入库委托代征税款。

第四十三条按照实际业务发生量征收货物运输业税收,开具货运发票,纳税户自开票税票、发票数据要及时导入到征管业务系统中。

第四十四条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正确输入、打印税票,及时缴销税票。对于错误的税票,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五、发票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设区市局发票所按照各县区发票使用量和发票计划下放发票,发放的发票实物要与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发票发售岗按照纳税户合理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打印工本费收据,保管、装订发票发售单,做到勤领、勤销、勤结算。

第四十七条对于欠税户、未申报户、发票未缴销户等纳税户购票时,应给予适当限制。

第四十八条对于查帐征收纳税户购买、代开和使用发票的,需评估纳税户同期缴税情况。

第四十九条对于实行“以票控税”的纳税户购买定额发票的,需要使用纳税户当期征收数据作为购票依据,在缴纳营业税的额度内发售定额发票,不得采用任何变通手法“套购”定额发票。

第五十条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未达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税收优惠户的定额发票。

第五十一条督促纳税户按时缴销发票。缴销发票时,必须核实纳税户的填用金额,输入正确的发票缴销金额。

第五十二条发生发票上缴、作废、毁损的,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六、税务稽查

第五十三条稽查案件要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使用征管业务系统打印稽查各类文书。

第五十五条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结案处理。

第五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数据,开具税票。

七、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级领导、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征管业务系统的查询功能、数据仓库、高端查询以及各地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监督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责任追究制,严肃数据处理纪律,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数据结果负责,操作人员对各自操作的数据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建立合理的绩效指标,把软件操作管理、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到年终绩效考核中。

第六十条对于违反规定、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