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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0〕20号),全力打造规范、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城市管理全流程、闭环式新型监管机制,精心、精细、精致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在城市管理领域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环节,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的创新,促进城市管理领域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完善沿街商铺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市场商城管理、流动摊点治理、违法建设治理、户外广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建立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扩大信用承诺应用事项。
在沿街商铺信用承诺+契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应用事项和信用承诺类型。在工程渣土管理中推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在沿街商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市场商城管理、流动摊点治理、违法建设治理、户外广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中推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实施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城市管理信用修复事项中实施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二)推进信用承诺编码化管理。
根据信用承诺类型、所在区域、办理时间等进行编码,编码规则为:城管+区域名称(宿城)+类型简称(行、修)+〔年份〕(2020)+时间(0610)+三位数字。例如:城管宿城行〔2020〕0610001,表示为宿城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办理时间为2020年06月10日。
(三)加大信用承诺公示力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公示机制,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沿街商铺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市场商城管理、流动摊点治理、违法建设治理、户外广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等重点事项上,做好信用承诺书签订、编码、建档、公示等工作,自信用承诺书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信用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公示信用承诺书。同时,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将相对人遵守承诺和违背承诺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清单一览表》)
(四)加强诚信守法宣传引导。
以城市管理领域的工程渣土、户外广告等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在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户外电子显示屏、公众号、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建设宣传,积极开展工程渣土运输行业诚信教育,加强处置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五)建立“逢办必查”、“逢报必查”信用核实机制。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深化信用查询和应用,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业准入等方面,通过部门查询权限采取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全面查询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城市管理或服务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根据《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采取信用积分、信用评级等方式对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在沿街商铺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庭院管理、市场商城管理、住宅小区管理等6大类事项,主要采取信用积分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划分为守信对象、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4个等级。相关操作流程参照沿街商铺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违法建设治理、流动摊点治理、户外广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领域和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5大类事项,主要根据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3个等级。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事中环节的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对跨区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进行累积。根据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确定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编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清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清单一览表》)
(一)沿街商铺管理领域。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等监管主体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信用加减分规则按照沿街商铺信用承诺+契约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1.累计信用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为守信对象。
2.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3.累计扣满信用分60分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4.累计扣满信用分100分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工程渣土管理领域。将工程渣土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主体分为渣土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渣土运输企业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以100分为基础分,实施减分管理,信用减分规则按照《市市区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1.对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的,列为守信对象。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考核分值在60分至85分之间的;
(2)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3)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4)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5)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渣土运输企业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3)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4)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采取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信用评价: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2)未执行大气污染预警应急管控措施,被依法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3)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被依法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4)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依法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4)因擅自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被行政处罚,施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因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6)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对环境卫生管理相对人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信用加减分规则按照沿街商铺信用承诺+契约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为守信对象。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的;
(2)因乱倒垃圾(粪便)、不按规定清运或者处理垃圾(粪便)等同类违法行为,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3)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4)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累计扣满信用分60分的;
(2)拖欠垃圾处理费被强制执行的;
(3)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4)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5)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累计扣满信用分100分的;
(2)违反规定跨市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3)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4)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5)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审批手续文件的。
(四)单位庭院管理领域。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庭院管理服务主体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为守信对象。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加分:
(1)能够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连续三个月内保持庭院范围内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和亮化管理、绿化管护达标的,加3分;
(2)能够认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单位庭院检查整治活动,每项活动均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的,加5分;
(3)能够认真履行单位庭院管理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且提供案例的,每次加5分;
(4)单位庭院管理成效明显,被表彰或正面宣传的,每次加5分。
2.对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别列为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信用扣分:
(1)被通报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每次扣30分;
(2)未有效进行单位庭院管理,连续一周存在环境卫生不达标、容貌秩序混乱、设施和亮化管理不到位、绿化管护不合格等脏乱差现象的,扣5分;
(3)未有效履行单位庭院管理市容环卫责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劝阻、制止义务的,每次扣5分;
(4)单位庭院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5)在各类创建整治活动中,因管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5分;
(6)在单位庭院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
(7)暴力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0分。
(五)住宅小区管理领域。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住宅小区管理服务主体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为守信对象。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加分:
(1)能够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连续一个月内保持住宅小区内外市容环境规范干净有序的,加3分;
(2)能够认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创建整治活动,每项活动均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的,加5分;
(3)能够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乱贴乱画等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义务,通过积极提供有关证据、作为见证人等配合城市执法管理工作的,每次加5分;
(4)管理成效明显,被给予有关荣誉表彰或正面宣传的,每次加5分。
2.对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别列为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信用扣分:
(1)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每次扣30分;
(2)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未有效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住宅小区连续5天存在环卫保洁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秩序混乱、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乱贴乱画、乱搭乱建、损毁绿化等市容环境脏乱差现象的,扣5分;
(4)未有效履行城市管理方面劝阻、制止义务的,每次扣5分;
(5)因住宅小区内外存在城市管理方面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6)在各类创建整治活动中,因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5分;
(7)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
(8)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0分。
(六)市场商城管理领域。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场商城管理服务主体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为守信对象。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加分:
(1)能够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连续一个月内保持市场商城内外市容环境规范干净有序的,加3分;
(2)能够认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创建整治活动,每项活动均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的,加5分;
(3)能够认真履行城市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义务,通过积极提供有关证据、作为见证人等配合城市执法管理工作的,每次加5分;
(4)管理成效明显,被给予有关荣誉表彰或正面宣传的,每次加5分。
2.对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别列为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信用扣分:
(1)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每次扣30分;
(2)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未有效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场商城内外连续5天存在环卫保洁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秩序混乱、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乱贴乱画等市容环境脏乱差现象的,扣5分;
(4)未有效履行城市管理方面劝阻、制止义务的,每次扣5分;
(5)市场商城内外存在市容环境秩序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6)在各类创建整治活动中,管理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15分;
(7)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
(8)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0分。
(七)流动摊点治理领域。对从事流动摊点(含疏导点)经营的相对人实行信用扣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对累计扣满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别列为一般失信对象、较重失信对象、严重失信对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信用扣分:
(1)在摊点疏导区外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等摆摊设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被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每次扣6分;被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违法经营的,每次扣10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暂扣处理的,每次扣10分。
(2)在摊点疏导区内不按规定时段经营的,超出规定地点范围经营的,乱摆乱放物品的,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的,擅自搭建构筑物等,非法设置广告牌、流动灯箱等,乱停乱放车辆的,乱贴乱画小广告的,使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的,以及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八)违法建设治理领域。对从事违法建设的相对人进行失信认定,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3)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4)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或者隐匿相关证据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等进行建设被强制拆除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被强制拆除的;
(3)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被强制拆除的;
(4)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拆除的;
(5)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提供虚假规划审批手续的;
(7)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8)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等行为作出行政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3)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九)户外广告管理领域。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的相对人进行失信认定,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2)因乱刻画涂写张贴、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等同类违法行为,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3)未按规定进行店招标牌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备案的;
(4)未按规定播放、设置公益宣传,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2)未按许可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5)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6)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或者隐匿相关证据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2)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当自行拆除,但经催告拒不拆除的;
(3)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设置被强制执行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5)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6)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审批手续文件的。
(十)亮化照明管理领域。对涉及路灯亮化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失信认定,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楼体亮化责任单位未能正常开启、使用经亮化主管部门验收的楼体亮化,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照明设施张贴、涂画以及架设各类指示牌、宣传牌、道旗广告等设施,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3)未按批准要求在照明设施上临时悬挂招牌、广告牌或氛围营造设施,影响或破坏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经责令拆除仍未拆除的;
(4)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措施有效保护照明设施,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5)在照明亮化工程质保期间内,亮化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破坏路灯亮化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3)路灯亮化施工单位未按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公共照明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5)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在照明亮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一)城市管理其他事项。对城市管理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失信认定,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对象:
(1)在城市公共空间乱拉乱设电力、通信等各类强弱电缆线,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标准导则要求保持规范有序,限期未改正的;
(2)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4)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对象的行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对象:
(1)在城市公共空间乱拉乱设电力、通信等各类强弱电缆线,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标准导则要求保持规范有序,被依法立案查处的;
(2)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3)破坏、损毁、长期占用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4)在城市管理执行公务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
(6)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7)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较重失信对象的行为。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对象:
(1)在城市公共空间乱拉乱设电力、通信等各类强弱电缆线,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相关标准导则要求保持规范有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3)城市管理领域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
(5)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6)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严重的;
(7)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暴力抗法的;
(8)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依法认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10)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11)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对象的行为。
五、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在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双公示”基础上,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权责清单和职责,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依托各级信用网站和部门网站,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开。
(二)完善信用修复和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1.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
(1)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改正到位且在改正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修复要求的;
(2)一年以内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满30小时,可以按照一般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
(3)一年以内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可以按照较重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
(4)因见义勇为等事由被县(区)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可以进行一般和较重失信等级修复;
(5)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2.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对于新设市场主体,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参考其法人及负责人信用状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管措施,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容错豁免机制,及时引导或处置因非主观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产生的失信行为,并可进行为期6个月的“改正观察期”,在信用修复、信用培训等方面提供点对点的帮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