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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开发区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投标,是指符合《关于设立开发区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及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行为,所有方式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二章公开招标
第三条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招标信息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招标信息公开(登报或网上公开,或者其它公开方式,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具体办公地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等内容),招标信息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一个项目经理只可报一个标段。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发售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并设定工程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以及开竣工时间要求。
5、招标答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答疑。
6、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评标小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委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7、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预算价的2%(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8、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
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确认。
9、唱标
开标工作人员在现场打开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式唱标,并作好详细记录。
10、评定标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评标现场记录。评标小组经过综合评定后,按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定标结果,否则评定标结果无效)。
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对于确定的中标人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否则将视为默认同意此评标结果。
11、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工程中标造价的5%(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12、发放中标通知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邀请招标
第四条项目邀请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邀标单位名单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列出邀请投标人,邀请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同类施工经验,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发送投标邀请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投标邀请书,发放给通过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的邀请投标人。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邀请书要求,接受应邀投标人报名,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第二章公开招标第三条4-12款相应内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招标记录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对于工程中的一般变更,按变更工程的大小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变更,由业主代表审批;
2、10000~~3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30000~~8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对于单项子目超过80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造价超过中标造价的20%时,应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5、村级的小型工程项目,方案在招标前报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负责实施(包括前期项目承发包,中期项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不超过30000元,如超过30000元的,应由该村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申请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对隐敝工程应及时验收、记录在案、签证确认。
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将任务书(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装订成册,送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审核并归档。
第六章责任
第九条投标企业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该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增加工程未通过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施工的,此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计量,情节严重者,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于越权审批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监察部门参与制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过程由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